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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法时效制度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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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公约的宗旨:“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作为其中一项措施,《公约》第29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限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从字面上看,
作者 赵奕
机构地区 澳门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8期20-21,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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