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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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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杜某在清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在送货收取公司的货款后,将部分货款占为已有,用于归还赌债和个人花费,还以急于调货给其他客户为由,向两家客户共借得价值为2万元的货物,又通过同事蓝某向另两家商店借货,共借得价值近3万元的货物。杜某将借得的货物以每件低于供货价格2—3元的价格卖给相关的客户,
作者 潘振忠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8期55-55,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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