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组织享有豁免,可能使得遭受国际组织及其代理人行为损害的私人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为了避免或至少减轻豁免给私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实践中由国际组织放弃豁免,然后认可国内法院的司法审判权,是平衡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私权的有效途径。对于国际组织放弃豁免的方式,历来看法各异。明示放弃豁免是被普遍接受的方式,但预先放弃豁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则成为学界的公案。而关于国际组织的豁免能否默示放弃,争论尤多。论证和澄清上述问题,对国际组织豁免理论的完善以及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内司法与外交部门的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8期106-116,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