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兼论学校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被引量:8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建议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学校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
作者 申素平
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43页

同被引文献61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2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