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多次犯分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多次犯和作为情节加重犯的多次犯,作为犯罪构成的多次犯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作为情节加重犯的多次犯的犯罪形态应当坚持整体均衡的原则,不应仅仅停留于多次犯罪中的某次行为的犯罪形态认识,而应进行前后连贯性评价。既要考虑多次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逻辑,又要在认定多次犯的未完成犯罪形态时,充分顾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力度是否合乎情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4期17-2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