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实行的主诉(办)检察官制度,迄今已有13年。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侦查部门等检察业务部门实行的以主诉(办)检察官作为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办案主体的检察官办案制度。啡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时代产物,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改革以我国现行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增强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和责任心、提升办案效率为目的,有其法理上的合理性、实务上的必要性,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充分肯定。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该制度在具体运行中也遇到了不少制约因素,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深刻反思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改革实践,总结分析这项改革的成败与得失,对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4期26-3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