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6月19日起施行。《解释》针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涉及的从重处罚、共同犯罪、犯罪竞合、术语界定等法律适用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5期26-31,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