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部分案件事实、情节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发生补充侦查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对原有侦查活动的补救措施,修改后刑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都将“需要性”作为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前提条件。但是,何谓补充侦查的需要性?修改后刑诉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补充侦查需要性情形内容的认识不一,各地的做法也存在差别。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5期75-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