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工具推陈出新,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反担保这一保证形式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方“自我防卫”的手段应运而生。而关于担保、反担保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不禁要问.反担保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关于此问题,在公证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赋予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第二种是,不能赋予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就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简单论述。
出处
《中国公证》
2013年第7期53-55,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