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不能得出处罚闯黄灯行为的直接依据。"黄灯案"的二审法院使用反向推论、目的性限缩、利益平衡三种方式弥补法律漏洞,论证过程基本成立,能够达到法律续造的目的。然而基于法律适用中续造与行政处罚法定之间的紧张关系,法院未言明自己从事的是法律续造。根据与文义的距离,我们可以将法律续造分为法律漏洞补充和创设型法律续造两种,创设型法律续造应当被严格禁止,法律漏洞补充由于能够弥补转型社会立法不完善的缺陷,仅需在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理由三个层面予以限制,应当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46-154,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