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的本质在于其商业区别能力,这种区别能力不是设计师创造的,也不应当是由行政程序所创造的。商标注册应当只是对已存在于市场中的商标的商标法确认,而不是对于尚未与产品、市场结合的商标的创造。因此,注册商标应当以已为商业使用为注册要求。通过分解商标的显著性,将显著性进一步分解为基础显著性与加值显著性。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规定仅限于基础显著性,商标价值的真正所在应当是加值显著性,而加值显著性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成功使用论,赋予投入艰苦卓绝努力的成功使用者以商标权,是正确确定商标归属的方法之一,也是推动商标法进步的应有之义。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7期66-73,共8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