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德两国以1989年税收协定确立并经2006年税收协定议定书加以完善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克服了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方面有效性不足的缺点,实现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与纳税人权益保护双重目标,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与示范性。基于我国当前国情,为了给"引进来"与"走出去"的中外企业和投资者创造良好国际税收法制环境,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德两国经验,在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促进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实现国家税收主权维护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68-72,共5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141):<跨国公司一体化经营背景下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