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一般由破产管理人充当,但本案中的计划制定主体不是管理人和债务人,而是出资人和债权人。那么此种缺席是否具有正当性?"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是:重整计划的中立性与公平性。若中立性与公平性丧失了,计划制定主体就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出处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8期147-148,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一人公司生存状况调查研究"部分成果
项目编号1111SSSJ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