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和解协议既非公法意义上的诉讼契约,也非单纯的私法契约,其本质为和解合同。执行和解协议应为诺成合同,记入执行笔录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应成为执行和解的唯一救济途径,肯定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与和解合同的本质相契合。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3年第17期271-272,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2012年度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一般项目"程序法与实体法双重视域下的和解协议效力研究"(YJSCX2012-279H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