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审查单证,而不审查货物,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院随意冻结国内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不尊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信用证欺诈的界定缺乏标准、在程序上没有顾及有关信用证当事人权利的维护、没有适当关注信用证和信用证项下汇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相关立法,才能在维护信用证独立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