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期限的界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13年第7期42-42,共1页 Finance&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