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鹿特丹规则》在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基础上,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一项强制性义务的做法,反而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并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肯定,这种新规定是在原有公约上的创新和进步,且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因为其不完善、不成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引发了广泛质疑与争论。它在力图平衡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给出口卖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0-63,共4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