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通知行承担着将开证行所开立之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之义务。至于通知行通知之具体要求,UCP600第9条有明文规定:"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由此可知,在通知信用证过程中,通知行承担着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及准确通知等两项主要责任。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66-68,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