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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也应“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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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有网帖反映韶关市某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张某和刘某因受贿被法院判刑。但受贿者落马,向两人行贿56万元的政协委员段某却安然无恙,如今还是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商(据5月26日《南方都市报》)。有舆论认为,有受贿必有行贿,受贿者落马,行贿者也应该追责;也有观点认为,有些行贿行为带有被迫性质,若一律入刑有失公允。
作者 苏显龙
机构地区 人民日报总编室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7期19-19,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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