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感谢检察官,我没有想到自己还有重生的机会,今后我一定会慎交朋友,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向检察官作出以上承诺的,是一位十八岁的女孩李某。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大埔县检察院在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案中首次适用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7期35-35,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