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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检察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7期64-64,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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