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质权融资业务的法律关系构造以及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具有特殊性。该业务出质标的为小微企业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标的范围仅仅是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不包括身份性权利。该业务开展存续期间,由于目标公司的合并、公司形式的转变会导致股权变动,质权标的也会发生相应变动。该业务质权合同生效于合同成立之时,质权成立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出质股权进行协议变价和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
出处
《海南金融》
2013年第8期50-53,86,共5页
Hainan Finance
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201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项目名称: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研究(20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