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当今各国社会中影响日益广泛和增大的"第三部门"或"第三领域",社会公共组织在宪法上具有双重的属性和地位,这突破和改变了国家与公民双元的宪法主体结构及其相关的传统认识。在与国家的关系领域中,它具有个体性和权利性,是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在与公民关系的领域中,它又具有公共性和权力性,是宪法权力的拥有者。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社会公共组织的宪法二元属性,一要在分清不同关系领域的前提下予以坚持,二要梳理、协调好社会公共组织与国家、公民三者之间的宪法地位和关系。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第4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Nanj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