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汉代朝廷实行的秘密处死可以根据其隐蔽程度分为"半隐"和"全隐"两类,"半隐"之处决同时包括"隐诛"和"显戮"的性质,在形态上不够纯粹,其共同特征是把处决过程隐蔽起来,而犯人的逮捕受审、死刑宣判和"戮尸"或许是公开的,史籍所载"赐死"和"下狱诛"即属于该类刑罚。"全隐"则是将判决和执行过程全部隐瞒起来,对公众严密封锁消息,或是不经审判而直接下令暗杀。史书对此往往采取含混的写法,如称为"雾露"、"忧死",朝廷有时还通过"风旨"授意来指使下级官员暗害犯人。
出处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2-30,共19页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