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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以立法和程序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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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立法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即警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其证人身份,立法未予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是控方为主法院为辅的模式;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是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司法实践中,警察不出庭作证则是刑事审判的常态。近年来司法实务界逐渐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一些地区开始试行警察出庭作证,并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例如厦门湖里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的《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各地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也较立法规定更为广泛,不仅限于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还包括实体事实、程序事实等多方面。如2010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理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一案,办案民警就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出庭作证。2010年8月,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姚某交通肇事一案,办案警官到庭对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详细的解释,分析了现场勘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并对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问一一答复。
作者 许舒宁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3年第6期68-68,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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