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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近日出台《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房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优先购买和租赁。同时规定,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备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贷款期限,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出处 《中华建设》 2013年第8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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