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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机构改革中的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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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环境保护法律呼唤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环境行政职能要求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重要性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国际性的论述,强调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是实现政府基本职能的需要。社会需求决定了政府行政机构——环保局的加强并单独设立。
作者 蓝文艺
出处 《中国环境管理(吉林)》 2000年第6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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