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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创新的实践及全国推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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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营改增”的必然性。2009年增值税的转型并不等于增值税的完善。占社会固定资产四分之三的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实体经济服务业等及不动产,仍然未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仅人为割断了增值税的征管链条,阻碍了增值税优势的发挥;同时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也造成了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事实上存在的税负不公。形成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企业存在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工业经济缴增值税,服务业经济缴营业税这种很不合理的局面。因此,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代替势在必行。
作者 刘隆亨 吴军
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7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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