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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机构地区 武汉市国
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7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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