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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制度改革后亟须构建多层面息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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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对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情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以一次为限。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使检察监督逐渐成为当事人诉讼的“最后救济途径”,为此,民行检察人员应从理念更新、息诉工作机制构建、息诉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积极应对。
作者 杨春燕 尹荔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3期75-75,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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