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侦查人员出庭问题。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的身份、权利和义务等均有待厘清。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6期72-7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