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茅台”商标侵权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烧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荣和烧坊公司使用与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商标近似的装潢,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荣和烧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酒厂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22万元。宣判时,茅台酒厂董事长袁仁国和荣和烧坊公司董事长仇福广均到现场。
作者 叶晓 梁代杰
出处 《法庭内外》 2013年第8期64-64,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