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邮政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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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谈乐炎.50克禁令下的新快递生活[J].小康,2009(11):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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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陶辉,蔡永彤,黄小勇.邮政专营:固守与放开之间[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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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刊编辑部.快递立法 请为业界洒下灿烂阳光[J].中国储运,2009(11):30-36.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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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明敦,李岩.新《邮政法》视角下的邮政专营改革及焦点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35):259-260.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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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天霞.论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以邮政专营、盲目反对重复建设为例[J].江西社会科学,2002,22(11):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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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雪梅,张玉霞,马晶钰,鲍金伶,刘博明.邮政专营范围之界定——关于《邮政法》的修改[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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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吟,黄忠.违反邮政专营规定的快递合同效力之辨识——兼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解释的适用[J].私法研究,2012(2):1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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