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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靳诺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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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靳诺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第6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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