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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前生命体的民法保护——以“限制权利能力”为基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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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需要强化对出生前生命体的保护。应以"全部露出并具有生命"作为出生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应该承认胎儿具有限制权利能力,即在若干领域具有权利能力。应承认胎儿具备附解除条件的限制权利能力,可以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扶养费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如果其出生时是死体,则其权利能力溯及地消灭。在例外情形中,胎儿的权利能力是无条件的。我国民法应该在更大范围内对胎儿的权益予以保护。
作者 杨代雄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3期31-37,共7页 Oriental Law
基金 笔者主持的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法律行为制度的现代发展及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对策"(项目批准号:11SG51)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理论难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YS181)的阶段性成研究果 上海市"高校教师培养计划"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批准号:J51104)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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