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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结果救济制度的理性设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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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性的程序结果救济制度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内涵,是程序之外的程序正当性诉求。但是,程序结果救济制度具有两面性:改错机会的提供与无限反复的可能、实现正义抑或生成更大的非正义、控制权力还是放纵恣意、鼓励参与或者放任消极。这就要求程序结果救济制度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适度的程序确定力、中立的判断标准、合理的制度成本、可能而有效的救济机会,并通过救济权主体和救济对象、条件、方式、期限、次数、程序结果的审理等具体方面实现理性的制度安排。
作者 谢艺 叶平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3期154-160,共7页 Ori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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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美]詹姆斯·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 2[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9页.
  •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 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57页.
  • 4[日]谷口安平 王亚新.《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共引文献245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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