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性的程序结果救济制度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内涵,是程序之外的程序正当性诉求。但是,程序结果救济制度具有两面性:改错机会的提供与无限反复的可能、实现正义抑或生成更大的非正义、控制权力还是放纵恣意、鼓励参与或者放任消极。这就要求程序结果救济制度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适度的程序确定力、中立的判断标准、合理的制度成本、可能而有效的救济机会,并通过救济权主体和救济对象、条件、方式、期限、次数、程序结果的审理等具体方面实现理性的制度安排。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3期154-160,共7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