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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审判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边界——以小额速裁试点推动修法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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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根据现实需要,对相关的民事审判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此种调整需遵循一定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通过发布《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做法,超出了之前我国两审终审基本审判制度的范围,构成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的僭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审判制度,构成了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对这些内容的调整属于立法权的范围,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如需在修法之前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可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形式进行,从而使得试点工作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从我国的宪法架构和法律传统(成文法传统)而言,我国属于立法权优位的法律解释模式,这决定了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解释过程中,立法机关是居于主导地位,审判权处于辅助或者补充地位,审判机关的解释受到严格限制。
作者 郭海清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48-58,共11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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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美]罗斯科·庞德 曹玉堂 杨知译.《法律史解释》[M].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57页.

二级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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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82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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