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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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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应作狭义理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枉法调解行为应当纳入枉法仲裁罪的规制范围;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枉法仲裁又受贿的应数罪并罚。
作者 张利兆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53-159,共7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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