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检察机关新增"和解不起诉"裁量权,这为检察官权力的不规范使用留下了可能空间。法律对该裁量权的规范具有局限性,现行和解不起诉制度仍存在隐患。基于此,我国各地司法实践部门自生自发地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尚且不成体系并缺乏理论的概括。由此,通过对这些司法实践的概念化与模式化,提出制衡检察官裁量权的一种新思路——以专业调解人员、独立的和解机构与辩护律师为支撑的"专业力量制衡模式",以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舆论监督为内容的"社会力量制衡模式",以事后和谈会议、事后审查制为手段的"事后公开制衡模式"。相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这三种模式在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均有突破。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50-58,共9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