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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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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是"商业方法规则"与"技术方案"的统一体,现有技术应为金融产品商业方法整体方案;金融产品商业方法通常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专利新颖性审查中应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公开范畴;计算机网络上显示的资料或信息通常不受限于计算机网络页面,只能以相对独立的内容信息作为单独现有技术的判断标准,这就要求审查主体既要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还要具有金融商业方法知识;在审查程序上,应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授权后异议程序及申请人诚信义务要求。
作者 郭鹏 李晶晶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15期76-77,共2页
基金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金融创新产品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批准号:GDIP2012-G06)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与法治研究中心培育项目<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批准号:ZSCQ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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