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而引发了对风、太阳光等自然资源的争议。依法理,风、太阳光等自然资源属于公物,由全民享有所有权,但是通过信托由国家来管理。由于公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必须对其予以规制。对公物的规制必须依据特定的原则、由法定的机构依法为之。任何假借"国有"和"公共利益"扩权、立法寻租行为,都有悖于公物提升全民福祉的终极关怀。
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12-116,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