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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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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敲诈勒索罪法定刑之所以明显轻于抢劫罪,是因为当暴力或者胁迫尚未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尚存一定的意思决定和行动自由时,还有请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因此应当坚持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只不过,"两个当场"仅为成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暴力、胁迫不仅要当场实施,而且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构成要件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补充竞合关系,因而在暴力或者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难以判断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作者 陈洪兵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25-131,共7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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