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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检察院指控罪名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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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的一审判决改变了检察院对其中被告人赵祥忠“玩忽职守罪”的指控,而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审判长对此解释道:被告人赵祥忠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公诉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所以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但其犯罪事实成立,……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作者 吴建鸿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2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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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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