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正义体现为裁判过程应满足程序参与、裁判中立、权利对等和程序及时等基本要求。民事临时救济制度作为相对独立的中间程序,其运行也应满足程序正义之要求。我国现行民事临时救济制度存在程序正义减损之弊端。借鉴域外临时救济制度保障程序正义之立法经验,我国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临时救济程序之权力,区分非紧急情况与紧急情况,实行以对审为原则、书面审为例外的审理程序,对临时救济的再救济程序进行以对审程序为中心的程序改造,以保证临时救济制度中程序正义目标之实现。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34-138,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事诉讼案件管理机制研究"(2013-QN-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