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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中“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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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改商是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专有权的使用,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专有权的行使必须以不违反共同利益为原则。在建筑区划内,共同利益既包括相邻权益,也包括共有部分行使的权益。结合建筑区划内所有人与利用人常常分离的现象,应对《物权法》第77条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中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采扩大解释,将之适用于在建筑区划内的"物业使用人"。同时,对利害关系人界定的程序规则,也不宜采纳一致决原则,应当以多数决原则和赋予紧邻业主一票否决权为宜。
作者 刘阅春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44-147,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马宏俊,芮秋华.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J].法学家,2006(2):23-26. 被引量:4
  • 2[台]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专有部分[J].法令月刊,第42卷第7期.
  • 3[台]古振晖.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之有关问题[D].东海大学法律研究所1994年硕士论文.
  • 4苏永钦.相邻关系在"民法"上的几个主要问题,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 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2.

二级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6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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