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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保障预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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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建设劳动保障预警机制有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以及执法效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形势不容乐观,欠薪逃匿和群体性突发案件呈多发态势,如何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以最快速度介入劳动监察案件,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当前需要探讨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作者 洪赞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3年第8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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