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已有立法和实践经验,但对于该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理论研究薄弱、实践做法混乱。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少年刑事法的重要制度,司法适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的一般性价值和个别化处遇、矫正的特殊性价值。社会调查报告具有刑事证据的属性,这是司法适用的前提。结合现有社会调查实践模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全面地构建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价、运用体系,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各阶段的适用。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8期90-93,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