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场合,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推定的,具有一般性、类型性特征,并非是完全可靠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完全可能存在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却没有出现法益侵害危险的例外情况。而且,在我国采取"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下,具有法益侵害危险但却无法达到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承认"但书"在抽象危险犯中的适用,符合抽象危险犯罪的本质和我国"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所以,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都要考虑总则"但书"的规定。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48-53,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