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租赁的认定依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有所不同。形式主义依照表象认定融资租赁;实质主义从经济实质入手,将融资租赁区分为一般租赁与动产担保两种样态。与形式主义立法任由出租人的管理人行使解除权不同,在被确认为动产担保的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协议不再适用待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形式主义立法下,出租人可以行使租赁物的取回权,而实质主义立法则增加了租赁物归属承租人的可能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试图矫正形式主义的弊端,但效果不甚理想。需要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纳入实质主义,在租赁物登记与法官专业性等方面配合实质主义的实践。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59-68,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