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补贴利益的认定是反补贴调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中补贴利益的计算是判定补贴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大小的关键。《SCM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补贴利益时可以采用外部基准,从美国软木案IV和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可以归纳出适用外部基准的一些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外部基准的适用的规定是我国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裁定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多哈回合谈判2007年主席案文中的事实专向性和管制价格的规定对我国非常不利,我国应积极参与多边规则的制定,同时进一步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应对高企不下的国际贸易摩擦。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86-191,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